从化专利维权 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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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从化专利维权
详细说明
在这个将专利比作药的叙述中,显而易见,对症下药的药方是最大的关键。而对每一个要想进行专利保护的专利客体,即发明创造来说,对症下药一对一开出药方的“医生”及其工作,就是我们接着要说的专利代理人及其专利撰写的工作了。
当然,从申请专利的角度来讲,专利的主体,即申请人,也完全可以自己撰写、自己申请,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这就如同,人生病了也是可以自己给自己对症下药的,但前提是你能自己认清病情,并且能知道药该怎么配,即药方应该怎么写。
而发明创造这个客体的病要得到好的救治,开出好的药方是必不可少的。防止发明创造这个客体免受侵害的药其实并不好开,也就是说专利代理人这个“医生”其实并不好当,或者说成为一个合格的“医生”,能针对每一个病体开出对症的药方很不容易。而要想在每一个需要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病人”身上做到合格“用药”对“医生”即专利代理人的水平其实是有相当高的要求的。但如果对专利代理人的高要求缺乏高薪酬的支撑,专利代理人对病情细致研究的意愿也必然就不可持续。如果发明创造的拥有者舍不得在防病治病上花钱,或只想花很少的钱,那么他们遇到的也必然都是一些不合格的,乱开药方的”医生“。或者说”医生“想开出对症的药,但拿的钱不足以支撑他去好好研究病情,所以就只能糊弄了事。毕竟申请人与专利代理人,正如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医生的关系一样,是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的,所以糊弄了事还是比较容易的,这大概也就是为什么会产生出那么多垃圾专利,也即无用之“药和药方”的原因了。
但作为专利代理人,如果拿了适当的费用,却写不出合格的,足以保护专利客体的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那就是专利代理人自己的问题了。而要写出合格的,能达到保护专利客体目的专利申请文件,从“专利是一种药”的角度去理解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也是大有帮助和启发的。

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
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在知识产权中有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具体包括:
第一: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其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
这里,专利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无形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专利”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中一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必须联系上下文来看。对“专利”这一概念,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由于专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国专利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另外请见参考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有关专利信息

而要降低一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数量,一个撰写实践中的关键问题还是在问题最小化,即单一主角意识,就是尽量让一个权利要求项,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项,仅针对一个技术问题,切记不要让一个权利要求项的技术方案同时面对一个以上的问题。比如要写一个带橡皮铅笔的技术方案,那么这个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应该是让一个铅笔带上橡皮,其技术效果就是用铅笔写字时,出错后不用停下来去找或拿橡皮,而且橡皮也不容易丢失。如果申请人还想通过这个技术方案去解决铅笔容易在桌子上滚动的技术问题,那么势必就要再加入一个让铅笔笔身呈棱形或偏平形或其他某种技术特征。这样在一个权利要求项的技术方案中同时解决两个技术问题,就必然要人为地增加技术特征。如果竞争对手的方法或产品只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那么另一个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特征就成了致命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就会瞬间使你的权利要求书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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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申请专利的角度来讲,专利的主体,即申请人,也完全可以自己撰写、自己申请,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这就如同,人生病了也是可以自己给自己对症下药的,但前提是你能自己认清病情,并且能知道药该怎么配,即药方应该怎么写。
而发明创造这个客体的病要得到好的救治,开出好的药方是必不可少的。防止发明创造这个客体免受侵害的药其实并不好开,也就是说专利代理人这个“医生”其实并不好当,或者说成为一个合格的“医生”,能针对每一个病体开出对症的药方很不容易。而要想在每一个需要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病人”身上做到合格“用药”对“医生”即专利代理人的水平其实是有相当高的要求的。但如果对专利代理人的高要求缺乏高薪酬的支撑,专利代理人对病情细致研究的意愿也必然就不可持续。如果发明创造的拥有者舍不得在防病治病上花钱,或只想花很少的钱,那么他们遇到的也必然都是一些不合格的,乱开药方的”医生“。或者说”医生“想开出对症的药,但拿的钱不足以支撑他去好好研究病情,所以就只能糊弄了事。毕竟申请人与专利代理人,正如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医生的关系一样,是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的,所以糊弄了事还是比较容易的,这大概也就是为什么会产生出那么多垃圾专利,也即无用之“药和药方”的原因了。
但作为专利代理人,如果拿了适当的费用,却写不出合格的,足以保护专利客体的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那就是专利代理人自己的问题了。而要写出合格的,能达到保护专利客体目的专利申请文件,从“专利是一种药”的角度去理解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也是大有帮助和启发的。

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
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在知识产权中有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具体包括:
第一: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其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
这里,专利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无形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专利”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中一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必须联系上下文来看。对“专利”这一概念,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由于专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国专利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另外请见参考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有关专利信息

而要降低一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数量,一个撰写实践中的关键问题还是在问题最小化,即单一主角意识,就是尽量让一个权利要求项,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项,仅针对一个技术问题,切记不要让一个权利要求项的技术方案同时面对一个以上的问题。比如要写一个带橡皮铅笔的技术方案,那么这个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应该是让一个铅笔带上橡皮,其技术效果就是用铅笔写字时,出错后不用停下来去找或拿橡皮,而且橡皮也不容易丢失。如果申请人还想通过这个技术方案去解决铅笔容易在桌子上滚动的技术问题,那么势必就要再加入一个让铅笔笔身呈棱形或偏平形或其他某种技术特征。这样在一个权利要求项的技术方案中同时解决两个技术问题,就必然要人为地增加技术特征。如果竞争对手的方法或产品只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那么另一个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特征就成了致命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就会瞬间使你的权利要求书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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