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专利复审无效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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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专利复审无效怎么办理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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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全国
公司地址广州花都
业务类型专利复审无效
品牌知升知识产权
专利无效复审的处理程序:首先,需要准备好复审申请书和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材料。申请书和意见陈述书等。
其次,正常情况下,专利复审需要向专利复审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递交材料,申请专利复审。许多情况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这种情况下可以拿着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递交材料,可以当场拿到受理通知书。
再次,在专利复审会受理了无效复审的申请之后,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在一个月之内可以向专利复审会提交补偿证据或者补偿意见。超过一个月的,专利复审会可以不予接受。
后,一般会有一个口审程序,这个程序是专利复审程序中重要的的部分。口审程序跟法院的开庭程序类似,规则略有不同。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都要到场,向合议组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己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对于一些复杂的专利,好应该带着专利产品或者模拟器具,以供合议组对事实和技术问题进行查明。
复审会审查完毕之后会出具审查决定书,对复审会出具的审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权无效在实际情况下会发生在案子额场合呢?
目前我国专利权无效在实际情况下主要发生产生专利侵权的纠纷中,在原告起诉被告专利侵权后,被告就会采用无效原告的专利权的方式中止诉讼。直到专利权被无效或保持专利权,但是我国目前的状态下专利权的不稳定是非常多的,这就导致了非常多人提出专利权无效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其次就是测试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
知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的代理人为你做专利权无效程序。
专利权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专利复审会在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二十条款(保密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在先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款(分案不超原申请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不重复授权,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1]
请求人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或者就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会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会审理。
专利复审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起诉。

无论专利复审还是专利无效都是经过复审会的。知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这一方面有特的资源。
专利复审会下设13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立案及流程管理处、申诉处(机械)、第二申诉处(电学)、第三申诉处(通信)、第四申诉处(医药生物)、第五申诉处(化学)、第六申诉处(光电)、第七申诉处(材料)、第八申诉处(外观设计)、诉讼处和研究处。
办公室
主要负责专利复审会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专利复审会规划与计划的制定、预算与决算编报、计划管理和执行,负责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的行政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专利复审会的公务员招录,考核晋升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劳资、培训等相关的人力资源工作。
行政诉讼
主要负责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准备、出庭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委级质检工作,同时负责承办诉讼案件研讨会以及行政诉讼与业务研讨会,此外还承担部分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
流程管理
主要负责复审、无效案件的立案受理审查,复审、无效案卷全流程管理,接待当事人来访及答复电话咨询,制定年度计划、月报表制作、数据统计分析,同时还参与课题研究。
研究处
负责专利复审会有关审查业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协调专利审查工作,管理专利审查质量,承办专利审查业务研讨会、业务论坛,组织审查指南修订、案例诠释丛书编纂,参与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大幅增加,专利复审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为此,进一步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研究,为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提供对策和建议,是研究处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任。
机械
主要负责涉及机械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理,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农业、食品烟草、轻工纺织、机械加工、动力机械、包装及交通运输等。
电学
主要负责电学技术领域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和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审查,该处审查的案件多为高新技术领域,包括技术创新极为活跃的计算机、半导体、电力和元器件等科学领域,对于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所审查的案件通常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和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通信
主要负责对通信技术领域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并负责信息记录介质、天线、波导、电连接器等部分电子元器件领域的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审查,
医药生物
负责食品、药品(含和西药)以及生物技术领域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所审理的案件多为高新技术领域,包括代表科技创新前沿的基因和蛋白质工程等生命科学领域,以及药物、食品等与国计民生紧密相关的领域,其中不乏象这样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的案件。由于近几年制药工业以及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相关复审和无效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化学申诉
主要负责有机化学、天然药物、合成药物、农业化学、高分子化学、高分子应用、纺织化学技术领域专利的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化学领域是现代社会发展中活跃的技术领域之一,审查的案件逐年连续增长,化学申诉处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
光电
主要负责光学、、自动控制、计量分析等技术领域的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审理的案件覆盖多个学科并涉及诸多前沿科技以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技术,如光纤、生物芯片、器械、金融控制系统等等。由于光电技术领域突飞猛进的发展,案件数量逐年呈递增趋势。
材料
主要负责材料工程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审查领域主要包括热能工程、建筑工程、环境工程、石油冶金、无机材料、材料加工以及化学工程等。
外观设计
主要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审查,承担当事人对本处所作出的复审和无效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并负责专利复审会的外观设计审查研究和培训工作。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一般应当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作出该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审过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对上述应当审过的理由和证据的审查并不违反“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审查实审驳回的复审案件时,合议组可以参照下列审查顺序判断是否属于在先审级应当审过的理由:
(1)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或者实施细则第二条款的规定;
(2)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款的规定;
(3)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一条款的规定;
(4)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款或者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或者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款的规定;
(6)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必要时,合议组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公知的常识性证据。
复审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1) 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
(2) 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
(3)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专利复审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审会由专利行政部门的技术和法律组成,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款或者第四十一条款规定的,专利复审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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