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专利复审无效申请条件 欢迎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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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专利复审无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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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价格来电面议 服务范围全国 公司地址广州花都 业务类型专利复审无效 品牌知升知识产权
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专利申请大国,但是专利质量如何,不容乐观。而且在专利中有许多是鱼目混杂,许多专利本身的有效性都有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无效的复审程序,目前申请专利无效的案件很多。但是因为专利案件性比较强,许多人并不清楚如何申请专利无效。那么,专利无效复审的处理程序?知升公司罗先生为大家解答。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一般应当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作出该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审过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对上述应当审过的理由和证据的审查并不违反“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审查实审驳回的复审案件时,合议组可以参照下列审查顺序判断是否属于在先审级应当审过的理由:
(1)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或者实施细则第二条款的规定;
(2)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款的规定;
(3)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一条款的规定;
(4)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款或者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或者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款的规定;
(6)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必要时,合议组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公知的常识性证据。
复审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1) 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
(2) 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
(3)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桂林专利复审无效申请条件
专利复审审查原则
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程序经济原则
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
桂林专利复审无效申请条件
       复审程序首先是一种救济程序,即当专利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具备授权前景和可能,但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中被驳回而丧失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复审会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的程序,专利复审应当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但在目前的复审实践中,复审程序趋向于实质审查的延续,对于专利申请人的救济意味渐渐变淡,而等同于再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再一次的审查决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复审高于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被淡化的表现或趋势。

总结一段话就是想获得专利权提取的一个请求。
桂林专利复审无效申请条件
专利复审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审会由专利行政部门的技术和法律组成,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款或者第四十一条款规定的,专利复审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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